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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道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撤回

刘涛律师 轻声细语聊破事
2024-12-12

问题

刘律师,我是****公司的股东,前些时间,有债权人申请我的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也受理了。后来,我和这个债权人沟通,他同意不再申请,并答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但是,法院告诉我们,破产案件受理后不能申请撤回。我想问问您,法院说的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复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申请如需撤回,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制度如此设计也和民事司法审判程序“民不告官不理”原则相匹配,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普通民事案件之前,主动权还掌握在申请人手中,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过,相比较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破产程序属于特殊的财产分配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绝非单一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就丧失了再撤回的权利。破产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主动权应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要求你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时间节点上,人民法院是不能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的。

那么,如果你公司不符合破产原因,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对此,《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破产前,发现其不符合破产原因,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如果你认为你公司不应该被破产清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你公司不符合破产原因。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具体见《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作者简介:

刘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企业拯救及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学硕士,《破产实务前沿》编委,投资项目分析师。专业方向:危机企业拯救、并购重整、破产清算。

 联系电话:13838143510 


德恒破专委

 

      北京德恒律师务所成立于1993年,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目前已拥有37个国内外分支机构和2500多名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德恒破专委全称为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专注于为困境企业提供拯救与重整一站式法律服务,为德恒十三个专业委员之一。目前破专委委员125名,德恒全国各分所破产业务团队律师及律师助理300多名。德恒破专委聘请了著名破产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为德恒破专委的常年专家顾问。经过多年实践,德恒破专委已经拥有一支专业理论扎实、业务时间丰富的破产专业团队。

      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郝建礼和刘涛律师破产业务团队已经积累了20余年的破产实务经验,所涉破产案件50余起,案件品质得到业界高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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